采矿权使用费、采矿出让收益的征收

2022-10-14 10:00:39

  设定依照 1.《矿产资源开采注册统制想法》(中华公民共和邦邦务院令第241号) 2.《矿产资源权利金轨制革新计划》(邦发[2017]29号)

  收费尺度 1.采矿权应用费:收费尺度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价款以具有矿业权评估资历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价钱为依照征收。

  收费依照 1.《矿产资源开采注册统制想法》。 2.《合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统制想法(试行)〉的报告》(疆域资发〔2003〕197号)。

  受理条目 正在中华公民共和邦规模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章交纳采矿权应用费、出让收益。